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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1-08-26    来源: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张照平

副主任委员(2名):

张  弘    孟娅新(女)

委员(6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白絮飞(女,蒙古族)    刘晓东        张  栋

周  琪(女)      赵晓巍(女)    曹丽静(女)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28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的常设机构,受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

社会委议事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请示报告。

第三条  社会委的职责: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社会建设方面的监督工作,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办理相关代表建议等。具体如下: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法规草案,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报告;

(二)拟订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社会委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协助常委会开展社会建设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开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社会建设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协助省人大开展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监督等工作,办理省人大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

(七)承办省人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社会委负责联系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国教办、市老龄办等单位(以下统称对口联系单位)。

第五条  社会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主持社会委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其主持工作。社会委组成人员根据专业和工作需要进行适当分工。

第六条  社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社会委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社会委各项工作和活动。本职工作与委员履职活动冲突时,应当优先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社会委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社会委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出席,主要议题是:

(一)讨论提出有关议案、法规草案;

(二)审议有关议案、法规草案、质询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对口联系单位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讨论通过拟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报告等;

(五)讨论通过社会委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

(六)主任委员提请讨论议定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委员会人员、专家顾问、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出席,研究、讨论拟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和社会委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邀请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应当有社会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说明具体事由,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每年年底通报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决定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向主任委员建议全体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

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全体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的召开日期和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材料发送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组成人员的意见,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决定事项采取口头表态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未通过的事项,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以再次提交表决。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全体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六条  对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并由社会委提出议案的项目,社会委应当按照要求提出有关议案、相关说明和参阅资料。

社会委提出的议案列入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议程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大会议期间,对大会秘书处交付的代表议案,社会委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研究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社会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的代表议案以及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应当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议案办理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  社会委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时,应当提前介入,加强督促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社会委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提出审查意见,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体会议审议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到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社会委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和专题调研等选题建议。

第二十一条  社会委应当根据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协助常委会做好相关各项监督工作。

社会委承办相关监督工作时,应当围绕议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执法检查、视察或调研报告经社会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社会委承办常委会的专题调研工作时,应当按照精干、效能原则组织调研组。专题调研组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专题调研后应当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经社会委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社会委负责的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组的专题调研报告后,社会委应当及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交由常委会办公室转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社会委应当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送达后在常委会会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办理情况报告。社会委认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研究处理情况不符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要求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要求相关单位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

第二十四条  社会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办理的质询案、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委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研究办理,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

社会委承办涉及多个办理单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属主办的,由社会委结合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答复市人大代表;属会办的,社会委应当自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

社会委应当督促对口联系单位认真研究办理相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委应当加强同省人大社会委以及各兄弟市人大社会委的联系和交流。

第二十七条 社会委应当加强对各县区人大对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市直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和交流。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