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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6-09-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李鹏举

副主任委员:

李建龙    冀晓东    马  骥

委员(按姓名笔画为序):

王劭姝(女)    史  黎(女)    刘  涛    孙  莉(女)

郑素英(女)    贾佳宁     常永东


张家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年9月9日张家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履职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经委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财经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财经委日常工作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三条  财经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四条  财经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有关内容和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财经委主任委员主持财经委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持。

第六条财经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草案、预算草案、决算草案、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草案、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

(二)监督市人民政府本年度以来计划和预算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评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或分析报告;监督审计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审议意见跟踪落实。

(六)对财经领域地方性法规草案开展调研、论证和初步审议,对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财经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经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参会人数应当超过财经委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

财经委召开会议,其组成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征得同意。

财经委会议议题和日程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并告知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发送会议材料。

第八条  财经委委员应当认真参加财经委组织的调研、监督等活动;立足本职岗位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遵守人大各项工作纪律,依法履行财经委委员职责。

第九条财经委应当加强与省人大财经委的工作对接,加强对各县区人大财经相关工作机构业务指导,加强同市直有关单位的联系,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