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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委员会

2021-08-26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武占强

副主任委员(3名):

赵义忠    夏  涛    李  化

委员(7名,按姓名笔画排列):

华  柳    刘金鑫(女)    张维军    欧阳玉胤

赵  瑞(女)              郭正海    康晓虎


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9 月26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有关内容和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重点,提出本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主持工作时,可以指定副主任委员代理。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及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监督计划执行,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报告;

(二)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及规划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

(三)审查市本级及全市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提出审查报告。监督市本级及全市预算执行,对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报告;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质询案,提出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

(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七)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八)对国民经济运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社会普遍关注的财经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或根据常务委员会决定开展专项调查,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说明原因,征得同意。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与议题相关机构人员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议题和日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并提前通知财政经济委员会各位委员和列席人员。

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需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口头报告,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务工作,会议议题所需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至7天交予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针对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议定下列事项:

(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议案、报告、说明、意见、建议等;

(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三)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等;

(四)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职责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