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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小组组织与活动办法

2018-06-15    来源: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打印

(2018年6月1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大代表对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代表法、预算法的规定和《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口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的产生、组织管理和开展工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组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建立,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有效。小组成员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推荐二至三名驻县(区)市人大代表,经财经委会议初审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财经委根据代表履职情况,征求推荐单位和代表意见后,每年可进行一次人员调整。

第四条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状况良好,热心经济社会发展事业,积极参与财经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具有经济、财税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财经部门工作经历的同志优先。

第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小组成员结合审查预算草案,在听取和收集本代表团其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财经委书面提出对政府预算执行和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一)应邀参加财经委或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以下简称财经工委)组织的对预算报告、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调查研究等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财经委主任委员同意,小组可对全市财税、审计、国库等工作情况以及财税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

(三)小组对人大代表反映的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反馈财经委或财经工委;

(四)针对财经委或财经工委相关征求意见稿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五)受财经委、财经工委委托,完成其他有关预算审查监督事项。

第七条 小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征询和收集代表团其他代表对政府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财经工委协调,到市直部门开展座谈、调研,查阅相关财务数据资料;

(三)对市直部门的预算相关工作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财经委、财经工委组织的预算审查监督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财经工委负责小组的综合联系、协调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为小组成员开展工作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条小组成员参加由财经委、财经工委组织开展的活动,相关经费从财经委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财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