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预算审查监督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专家学者智囊团作用,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口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预算审查监督顾问组(以下简称顾问组)成员的资格认定、产生,以及顾问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开展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顾问组成员采用聘任制,由财经委颁发聘书,任期与财经委任期相同。
第四条顾问组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内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推荐,经财经委会议初审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顾问组成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经济、审计、税务、会计等专业学历,主管或曾经负责过财经方面的工作;
(二)在本专业或行业有较深造诣,工作业绩突出;
(三)身体状况良好,热心经济社会发展事业,能够积极主动参与财经委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受财经委委托,顾问组应邀参与下列工作:
(一)财政、税收、审计、金融等方面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和论证;
(二)财政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
(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审查监督改革相关重大理论课题研究。
(四)财经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预算审查监督、财税立法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顾问组的组织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每次活动应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顾问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邀在财经委或财经工委统一组织下参与立法、预算监督和理论研究工作;
(二)坚持独立、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具有指导作用或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工作中涉及的调研、审查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财经委、财经工委同意,不得向外界透漏工作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顾问组成员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第九条财经工委负责顾问组日常组织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被推荐人资格,提出审核意见报财经委审议;
(二)根据实际情况向财经委提出顾问组成员调整和补充的建议;
(三)保持与顾问组成员的日常联系,寄送立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等相关材料,为顾问组开展工作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邀请顾问组成员参与讨论、调研、预算监督等活动;
(五)提出顾问经费开支的意见,经费在财经委经费中列支;
(六)建立健全顾问组成员档案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财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