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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促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的决定》意见的通知

2018-10-31    来源: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促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请于11月1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内司工委。

联 系 人:刘枫霞

联系电话: 0313-2017278

传    真:0313-2017256

电子邮箱:zjkrdnsw@163.com

附:《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促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促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绿色办奥、共享办奥、开放办奥、廉洁办奥”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规范志愿服务项目,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工作进程,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志愿服务骨干队伍,提升和促进冬奥会志愿服务水平,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第二条  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奉献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服务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所需资金,鼓励、支持、引进和促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及社会基层组织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活动。

张家口市筹办冬奥会、冬残奥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活动指导。

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宣传,传播冬奥会志愿服务精神,倡导全社会支持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活动,关爱志愿者。

第六条  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志愿服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志愿者在政府指定的网上注册平台自行注册或者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代为在网上注册平台注册。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当遵守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章程和有关制度,保障赛事顺利进行。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参与营利性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各部门和机构招募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和志愿者的条件、招募数量、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培训工作以及报名方式、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各部门和机构组织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运用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与公开平台,建立并完善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记录与公开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部门和机构应当为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冬奥会、冬残奥会服务的内容包括生态环保、公共卫生、治安防范、法律服务、科普宣传、公共文化、心理疏导、残疾人辅助、应急救援、大型公益活动等。

鼓励和支持具备外语、手语、盲文、滑雪、心理、医疗、消防、法律、教育、科技、体育、礼仪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为冬奥会、冬残奥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和志愿者培训方案。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政策,逐步扩大财政资金支持规模和范围,促进和引导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有关部门对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典型经验,应当及时予以推广。对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

第十五条  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资助的,应当依法向志愿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支持;(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使用捐赠、资助的财产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社会公益目的。

捐赠者和资助者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十八条 志愿者享有法律和《志愿服务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其人身及财产等权益不受志愿服务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侵犯。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志愿服务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从事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决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遭受人身权益或财产损失的,依照《志愿服务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冬奥会、冬残奥会志愿服务中,本决定未规定事项,应严格执行《志愿服务条例》、《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