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审议和修改工作,现就实施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6年9月6日前发至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府大楼北楼8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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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8月6日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实 施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进一步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下简称普法责任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落实普法责任制情况开展监督,重点推动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履行普法职责,本办法适用上述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普法责任制监督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结果导向,务求监督落地见效。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监督。
每届任期内,完成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工作。每年选取部分工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部门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拟定,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通知相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工作部门报告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民普法各项工作部署情况;
(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要求,依法履行普法责任情况;
(三)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压实普法工作责任情况;
(四)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本单位法治文化建设,建好用好法治文化宣传阵地情况;
(五)结合行政执法、信访办理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融合;依托宪法宣传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以及全市“每月一主题”等开展普法宣传情况;
(六)建强普法志愿者队伍,统筹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开展常态化普法,构建多层次立体化法治宣传教育格局情况;
(七)落实普法工作经费保障,组织开展“法律七进”,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情况;
(八)普法责任制落实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形成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部门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时,同步开展部门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员会汇总整理后交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工作评价重要参考。
满意度测评排位前二位的部门,在本年度法治建设相关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推荐。对审议、测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出具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形成的有关普法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成果,连同满意度测评相关材料,转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员会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等监督活动中,应当将相关政府部门实施普法责任制情况,纳入执法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之中,作为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内容。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参与普法监督、专题调研,广泛收集群众对普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本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