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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

2018-05-18    来源: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打印

(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主任会议研究讨论,报市委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履行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责,促进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市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类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湖泊、湿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应当符合以下目标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突出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维护资本安全、提高资本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突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以资产确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产权变更、有偿使用、收益处置和分配等为重点,防止国有资源非法占用,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利用。

 

第二章 政府报告制度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市及市级分类统计的年末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三)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职责情况;

(五)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六)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

(七)监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就某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以下统称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送交市人大财经委或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政府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在市政府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应当分别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当年上半年在市公共交易平台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包括全市及市本级的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资源类资产交易项目资料,分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有关审计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或者在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报告。审计发现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在审计问题整改报告中一并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决议或者决定,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变化及审计等内容及时纳入“两法”衔接监督平台,以便于实施有效监督。

 

第三章 人大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决策和部署执行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贯彻落实情况;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产权登记、管理、配置、经营、处置等制度建立情况;

(五)市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及管理目标实现情况;

(六)市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情况,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情况;

(七)国有资产运营及收益分配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年度考核的情况,国企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

(八)各类国有资产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情况;

(九)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除确认属于涉密内容外,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式:

(一)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五)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六)开展工作评议或满意度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1次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

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对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有关事项,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和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或者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不到位,或者对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等活动不配合,或者报告虚假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依法提出质询案,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控制(或经管)的文物文化资产、国家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暂归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货币价值统计、计量为主,自然资源资产、无线电频谱、文物文化资产、国家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在目前条件下不宜以货币价值计量的国有资产,可以以实物量进行统计、计量。

第二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中,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