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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2022-12-22    来源: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2022年12月13日张家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推动民事执行难问题有效解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民事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实践,能够有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是彰显宪法和法律生命力和权威性、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能够增强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是全面提升市域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法治张家口的重要支撑,能够更好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张家口场景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协作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二、强化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2.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职,强化民事执行工作制约监督。依法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立案,严格规范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款物发放等各环节程序,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规范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3.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要多措并举,提高民事执行工作质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诉讼调解,完善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推进执行和解、执行调解,提高履行率;探索建立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规范和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流程,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从执行程序及时转入破产程序,帮助困境企业实现有效救治,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4.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要强化主体责任,增强民事执行能力建设。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探索推行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保险、审计调查等制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优化执行力量,提升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准确落实执行办案司法责任制,完善内部考核机制,有效防范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

三、深化民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建设

5.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推动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行难长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带头、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民事执行工作格局。

6.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网信、金融机构、电信及互联网运营企业等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不动产、存款、证券、股权、车辆等财产的网络查控系统,协助人民法院实现全面、快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7.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完善司法救助资金保障机制,按规定及时审批发放司法救助金;调动社会力量支持民事执行司法救助,加强对弱势群体“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促进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确保对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的规范及时到位。

8.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建立健全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文书、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9.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要构建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渠道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系统,依法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任职资格等方面实施限制、警示,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0.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运用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形成全社会依法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和良好环境。

四、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

11.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形式,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

12.市县两级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民事执行工作中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做好推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相关工作。

13.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对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4.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对法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机制,推行法官和执行人员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对因不依法执行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效结合,确保执行权正确行使,及时兑现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