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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7-11-02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打印

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议题,对本市有关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决定重大事项提供参考。

(二)经常保持与市政府各对口部门的联系,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加强对全市城建、环保等工作的调研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加强工作监督当好参谋。

(三)负责调查了解市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做好有关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支持和督导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不断改善执法活动。。

(四)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方面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论证,起草调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草案。

(五)负责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讨论修改,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汇总及时上报。对市政府报送备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审查,为市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销其中不适当部分提供依据。

(六)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工作,督促和处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承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视察、执法检查、执法评议和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

(八)会同信访办,承办有关信访案件。

(九)加强同本委对口系统的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重大问题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加强同常委会其它工作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及本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外地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换资料。

(十一)办理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建工委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设办公室。